各部门、二级学院、全体教职工:
为严格落实国家税收征管新规,规范学校劳务费涉税管理,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《关于发布〈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2026年第28号)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19号)相关规定,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自然人支付属于本通知列明的七类应税劳务款项时,学校作为支付方,在继续履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基础上,新增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范围
本次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包括: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七大类。
境内自然人应税交易按次(日)不含税销售额起征点为人民币1000元;未达到起征点的,免征增值税,但仍需按照规定办理扣缴零申报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自然人劳务暂不执行该代扣要求。具体见附件《应税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解读》。
二、时间节点及报销工作安排
1.税款划分时点:为做好政策切换过渡,本月酬金业务收单截止时间延长至10月28日。2026年10月及以前已实际发生的自然人劳务,请相关业务部门于10月28日前将报销资料(原预约报销系统生成的纸质酬金单、非委托打印酬金单)送达计财处,委托打印酬金单请于10月28日前完成全部审批流程。逾期报送、款项延后至11月1日后发放的,将按新规执行代扣代缴增值税。
2.11月酬金(自然人劳务):为满足新政策要求,计财处正在根据新政开展酬金系统、财务报销系统的改造升级及业务流程优化,11月1日至11月7日期间暂停酬金申报业务。逾期报送且因系统升级无法入账的报销单据,将由计财处统一退回,经办人需按税务新规重新发起流程。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具体报销材料、填报要求、发放操作细则另行发文通知,请各部门留意后续通知。
请各部门、二级学院高度重视本次税收政策调整,及时组织传达学习。
特此通知。
计划财务处
2026年10月27日
附件: 应税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解读
一、应税劳务项目及具体范围
应税劳务项目 | 具体范围 |
研发服务 | 就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和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|
软件服务 | 软件开发、软件维护和软件测试服务 |
设计服务 | 工业、机械、工程、广告、网站、包装、动漫等各类设计服务 |
咨询服务 | 金融、技术、财务、税收、法律等咨询服务,包括翻译和市场调查 |
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 | 节目或作品的策划、采编、拍摄、后期制作、特效等服务 |
文化服务 | 文艺创作与表演、文化比赛、档案管理、科技文化活动等服务 |
教育服务 | 培训、讲学、讲座等教育服务 |
二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率征收标准和计税规则
(一)增值税
自然人提供上述应税劳务适用简易计税,名义征收率3%,2027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政策减按1%征收,应扣缴增值税按1%计算;后续如国家政策调整,按最新规定执行。 按次(日)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的,全额计征增值税;未达到1000元的免征增值税,但学校仍须办理扣缴零申报。同一自然人同日就同一类劳务分次结算的,应按当日合计不含税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。若自然人已自行完成税款缴纳(如代开发票已完税),学校不再代扣增值税,经办人员应提前与计划财务处对接,经办人员应提前与计划财务处对接,并留存完税凭证或代开发票备注信息。
(二)附加税费
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基数,城建税7%、教育费附加3%、地方教育附加2%;2027年12月31日前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,按应扣缴增值税税额的6%计算。增值税免征的,附加税费同步免征。政策变动按最新规定执行。
(三)计税计算方法及公式
1.销售额=含税劳务费总额÷(1+现行征收率1%)
2.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=销售额×现行征收率1%
3.应代扣代缴附加税费=应缴增值税×6%
4.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原有政策预扣预缴。
(四)计税示例
以发放校外专家含税劳务费(税前)2000元为例:
新政实施前即现有的仅预扣预缴劳务税政策:
预扣劳务税:(2000-800)×20%=240元
可发放税后劳务费为:2000-240=1760元。
新增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:
1.不含增值税劳务费
2000÷(1+1%)=1980.20元
2.应交增值税税额
1980.20×1%=19.80元
3.应交附加税费
19.80×6%=1.19元
4.应交个人所得税(劳务税)
(1980.20−800)×20%=236.04元
5.税费合计
19.80+1.19+236.04=257.03元
6.自然人收款金额(即税后劳务费)
2000−257.03=1742.97元
以上测算仅供参考,具体执行以税务局最新政策规定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