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学校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税费变化的通知
  

各部门、二级学院:

    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》,自2026年1月1日起,学校获得的科研横向、社会服务收入等非学历教育服务、教育辅助服务收入均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。为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,落实国家税收政策,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
    即日起,以学校作为收入收取方和开票主体,获得的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,无论开具何种票据,均需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(以下简称“增值税附加”),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原则上由对应项目的经费予以承担。增值税额目前按开票金额/(1+3%)*3%征收率计提,增值税附加按增值税额*6%合并计提,后续变动以税务管理部门政策为准。

    在OA提交开票申请时,相关税费金额由财务人员核定,项目实际到款额为税后金额。感谢各位老师的理解与支持!如有疑问,请咨询计财处李媛或楼晗晓。

计划财务处

2026年4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