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具税务票据税费承担事宜的说明
  

各部门、二级学院:

学校基于单位性质,原则上收费项目不开具税务票据,因合作单位需求视情况况可申请开具税务票据并由申请人承担税费。

为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,落实国家税收政策,明确经济责任,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现就申请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所涉税费承担事宜说明如下:

自即日起,学校作为收入收取方和开票主体,项目负责人申请向校外合作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,所产生的增值税及以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(以下简称“相关税费”),原则上由对应项目的经费予以承担

在OA提交开票申请时,由财务人员核定本次开票应缴纳的相关税费金额,项目实际到款额为税后金额。

特别提醒

1.本通知所述税费仅指因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。

2.请各位老师在签订合同前,综合考虑税费成本,明确合同收入是否包含各项税费。

感谢各位老师的理解与支持!如有疑问,请咨询财务处李媛或楼晗晓。

计划财务处

2026年1月16